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乃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12号内办公楼303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澜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04执8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林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