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25民初860号
原告:卢明远,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建设二路**(康盛花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MA52JC1Q3X。
法定代表人:李志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豪,男,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卢明远诉被告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明远、被告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明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赔偿原告20棵黄花梨的经济损失10000元(每棵黄花梨以500元计,20棵经济损失为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清理覆盖其承包山地道路上的泥土。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日,原告经与封开县江口镇扶来村车岭二经济合作社充分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原告承租了车岭二经济合作社名下塘傍山(地(地名地34亩,用于种植各种水果作物及养猪等。原告承租后,在承租范围内先种植砂糖桔等水果及养猪。后砂糖桔出现黄龙病后,原告在承租的山地种植了15000棵珍贵树木——黄花梨。这些黄花梨经几年生长,直径已有10cm。2019年6月底左右,封开县江口镇对县道X450线进行环境整治工作,该镇将整治工作发包给被告。被告明知原告在承包山地上种植有成片的黄花梨,在不告知原告及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野蛮施工,强行倾倒余泥及杂物折毁及埋没原告20棵黄花梨。原告得知后,三次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并没有作具体处理,只是于2019年8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处警经过”,告知原告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与此同时,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封开县江口镇人民政府进行信访反映被告侵权的情况,请求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封开县江口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引述被告负责人的意见:(一)被告在施工倾倒杂物过程中不小心折损三棵树木,没有二十棵那么多;(二)损坏的树种也不能确定为黄花梨树。封开县江口镇人民政府认为双方的意见分歧大,无法协商一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认为上述被告负责人的意见根本不成立,理由是:(一)被告野蛮强行施工毁损原告的黄花梨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二)原告种植黄花梨的山地现场已经被被告强行搞到面目全非。种植生长的黄花梨已经不复存在。被毁的黄花梨数量证据已经在被告侵权行为中灭失。(三)原告承租范围(含被侵权毁损范围)还有大量生长着的黄花梨。被毁的黄花梨已经被被告侵权毁尸灭迹。被告应当举证毁损原告的树种不是黄花梨,而不是原告举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你院起诉,望依法判决。
被告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处理废物的场地是江口镇府为我司提供的,我司施工及倾倒垃圾的地方与原告承包的山场相邻四五十米,原告反映其种植的黄花梨树木被压倒后我司立即派人和江口镇府的工作人员去现场查看,现场只有三棵树被折伤,且我们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种类的树木,现场看到被倾倒的树木只有三棵,很多人都去看过了,真的只有三棵,原告说这些是黄花梨我们也认了,我方愿意按500元一棵共赔偿1500元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日,原告卢明远与封开县江口镇扶来村车岭二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封开县江口镇扶来村车岭二经济合作社位于塘傍山山地34亩,用于种植等。2019年6月底,原告发现种植的树木被被告施工及倾倒毁坏,遂报警。被告以及江口镇政府干部连同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对损坏的树木进行清点,清点损害的树木有三棵,原告对此不认可,认为还有其他树木被压在泥土里看不到,但并没有要求在现场进行挖掘以便核实。原告报警后,封开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到现场处警并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了一份处警经过,内记载“接报后值班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了解,该纠纷是事主卢明远种植的黄花梨树被正在搞市政工程的泥头车倒泥填埋引发,告知事主同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2019年7月3日,原告向封开县信访局反映此事。2019年8月9日,封开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江府信复字【2019】3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不愿意就该问题通过协商解决,建议双方就该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被毁坏的树木的数量是多少。本案中,原告陈述在得知其种植的黄花梨树被毁坏向被告反映情况后,被告、江口镇政府以及当地村委会均有人员到场。经过清点,被告承认毁坏的树木有三棵。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愿意将该三棵被毁坏树木按黄花梨树每棵500元的标准赔偿给原告。但原告认为除了清点毁坏的三棵黄花梨外,还有很多树木被压倒在泥土里看不见,其被毁坏的黄花梨有20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在清点现场要求对倾倒的泥土进行挖掘以便核实被毁坏树木的具体数量导致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施工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受损,对此负有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元(500元/棵×3棵)。
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清理覆盖其承包山地道路上的泥土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条道路原本是田基,是其承包的山场与其他场地的边界线。没有证据证明该道路在原告承包山场的范围内,且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该条道路也并未被覆盖,因此,对原告该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500元给原告卢明远。
二、驳回原告卢明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东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小玲
书记员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