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众富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1792号

申请人:广西众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A区1幢108、109号铺。

法定代表人:黄家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筹,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79号办公室107房。

法定代表人:郭生华。

被申请人:广西华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民主南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蒙震。

被申请人:麦永红,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广西众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易置业有限公司、麦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众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易置业有限公司、麦永红名下价值2240635.75元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2240635.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166204852021000213)提供担保。申请人广西众富贸易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众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易置业有限公司、麦永红名下价值2240635.7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