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1527号
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12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吴远辉。
被告: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79号办公室107房。
法定代表人:郭生华。
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广州罗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宗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如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