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8执246号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深国仲调37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8执246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22)粤08执2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粤08执246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4425××××169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海湾支行1900××××227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上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2417.9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2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深国仲调3702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本院(2022)粤08执246号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粤08执24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4425××××169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52417.9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海湾支行1900××××227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52417.94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本院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本院(2022)粤08执246号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