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81民初5186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王凯波,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廉江市莞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同济北路8号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55HXU71A。
法定代表人:麦小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全,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79号办公室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1P3EJ69。
法定代表人:郭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慕清,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周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塘蓬城区粤桂路28号商会二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3247537549。
法定代表人:梁钜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东,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聪,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慧平,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慕清,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凯波与被告廉江市莞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宝河建设有限公司、廉江市周氏石材有限公司、陈慧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凯波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凯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98.89元,由原告**、***、王凯负担。
审 判 员 梁海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秋玲
书 记 员 张翠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