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财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已明确被申请人克扣工资的事实,却不支持申请人的补偿费及经济损失的请求错误;认定合同标准工资3400元不正确;年底双薪是被申请人口头承诺且已实际履行的,原判决以没有合同约定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错误,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2010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400元。广州财监公司开始依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发放工资,其后,按照人民法院另案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于法有据。因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的数额不一致,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高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双方当事人因此对应发工资产生争议,并非是单位故意克扣工资。***称双方口头约定年底双薪,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剑鹏以广州财监公司克扣工资,未发放年底双薪为由,要求相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请求判决广州财监公司赔偿未发工资造成的每天1%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调整亦无不当。***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