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6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大埔岭路(原1104厂)6号。
法定代表人:布立凯,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红寨,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59号十一层1108房。
法定代表人:鲁慧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华,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山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财贸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财贸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王子山公司向财贸公司支付项目管理及监理费85万元;2.判令王子山公司向财贸公司支付延期支付项目管理及监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1)以42.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天3‰的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计算至王子山公司付清该分段本金42.5万元之日为止;(2)以42.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天3‰的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起算,计算至王子山公司付清该分段本金42.5万元之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滞纳金总额约为102000元);3.判令王子山公司协助财贸公司到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编号为:440114201811210101、44011420190412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该施工许可证中财贸公司的建设工程单位登记及注销财贸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的登记;4.判令王子山公司向财贸公司支付因延期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而给财贸公司造成的总监理工程师占用费损失,该损失按照每月30500元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王子山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为止(暂截止至起诉日,该占用费损失约为人民币122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王子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及监理费85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30日以42.5万元为基数,2021年3月3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协助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440114201811210101、44011420190412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该两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及注销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的登记;三、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赔偿逾期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办妥注销变更手续之日按照每月10166.67元的标准计付损失;四、驳回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33元,由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由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16元。
判后,王子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王子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王子山公司向财贸公司赔偿损失为财贸公司向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直接支付费用的三分之一,暂计不超过每月5000元;2.本案上诉费等费用由财贸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财贸公司主张的占用费并非必然发生的,其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财贸公司主张其总监理工程师被占用的损失系被规划系统锁定导致无法对外派驻接受另一个工程的损失。即便财贸公司为王子山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但并不影响本案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总工程师。二、即便产生了占用费,该计算标准不能等同于造成其实际损失。财贸公司提交的《计费规则》仅是在发生了实际损失用以参考的计费标准,故财贸公司应当证明其实际发生了损失才能适用。王子山公司认为直接损失应当是财贸公司支付给本案曾铮的实际工资,并非由《计费标准》计算得出。
财贸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王子山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王子山公司是否应赔偿财贸公司逾期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王子山公司理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注销财贸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的登记的后合同义务,但王子山公司直至本案诉讼仍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导致曾铮无法对其他工程进行监理工作,给财贸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财贸公司请求王子山公司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子山公司上诉称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不应赔偿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金额的确定问题。由于王子山公司未及时办理注销导致给财贸公司造成损失,而并非给曾铮本人造成损失,故一审法院综合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同时担任三项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并以行业协会计费规则中的“高级职称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的监理费用的标准,酌情确定财贸公司每月的损失为10166.67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王子山公司上诉称应以曾铮的实发工资的三分之一来确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上诉人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嘉茵
吴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