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8975号
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59号十一层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19053976XA。
法定代表人:鲁慧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华,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大埔岭路(原1104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4907E。
法定代表人:布立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寨,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贸公司)与被告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山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财贸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罗锦华、被告王子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子山公司向财贸公司支付项目管理及监理费85万元;2.判令王子山公司向财贸公司支付延期支付项目管理及监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1)以42.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天3‰的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计算至王子山公司付清该分段本金42.5万元之日为止;(2)以42.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天3‰的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31日起算,计算至王子山公司付清该分段本金42.5万元之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滞纳金总额约为102000元);3.判令王子山公司协助财贸公司到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编号为:440114xxxx0101、440114xxxx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该施工许可证中财贸公司的建设工程单位登记及注销财贸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的登记;4.判令王子山公司向财贸公司支付因延期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而给财贸公司造成的总监理工程师占用费损失,该损失按照每月30500元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王子山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为止(暂截止至起诉日,该占用费损失约为人民币122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王子山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0日,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签订了《南湖国旅王子山洲际酒店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财贸公司提供南湖国旅王子山洲际酒店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及监理服务。2018年12月3日,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含监理)补充协议书》,双方对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含监理)费用进行了约定。协议存续期间,财贸公司已按照约定为王子山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及监理的服务。2020年12月23日,经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南湖国旅王子山洲际酒店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在该《解除协议》中,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同意解除2017年7月20日的《南湖国旅王子山洲际酒店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服务合同》,王子山公司在该《解除协议》中确认了应付财贸公司的项目管理及监理费用情况。在该《解除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王子山公司确认至2020年12月27日为止未支付的项目管理及监理费用为85万元,王子山公司应当在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0%,超出该日期,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总额3‰的滞纳金。在签订《解除协议》后,王子山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欠付的目管理及监理费用,拖欠的款项至今分文未付。另外,财贸公司发现,在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后,王子山公司一直无到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编号为:440114xxxx0101、440114xxxx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该施工许可证中财贸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及注销财贸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的登记。由于王子山公司未办理前述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财贸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一直被建设部门的系统锁定,财贸公司无法派驻该总监理工程师到其他项目开展监理服务。有鉴于此,财贸公司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财贸公司认为,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明确约定,王子山公司应当分期支付所欠的项目管理及监理费用共计85万元。现王子山公司一直不予支付该款项,财贸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子山公司支付该拖欠的项目管理及监理费用,同时王子山公司应当按照《解除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支付拖欠款项期间的滞纳金。另外,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双方明确确认解除该项目的监理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故王子山公司负有义务配合财贸公司到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编号为:440114xxxx0101、440114xxxx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该施工许可证中财贸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及注销财贸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的登记。王子山公司拖延办理的,应当赔偿财贸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财贸公司恳请法院查明本案的有关事实情况,并依法判令支持财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财贸公司的合法权益。
王子山公司辩称,对财贸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85万元包含了项目管理费和监理费,我方并非恶意违约,2020年突发的疫情对旅游企业影响特别大,我方现在确实没钱给,并非有钱不给的恶意行为。2021年年初花都区住建局提到,案涉工程所在地所涉地块存在安全隐患,希望我方暂时停工。
关于财贸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低,调至同期贷款利率已经能够弥补财贸公司因我方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我方并非恶意违约,当时约定千分之三的利率,也是我方的表态,我方愿意支付合同约定的金额,只是签约之后,没有想到我方的经济状况一直没有改善,大的经济环境对旅游企业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2021年2月后,银行放贷严格,我方之前申请的银行贷款没有获批,导致我方无法按期支付管理费和监理费。
我方同意财贸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我方协助是希望双方一起去,而非我方单方去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我方在案涉的解除协议中,也未提到何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直至我方收到本案起诉状,才知道财贸公司的该项诉求,之前财贸公司没有告知我方此事。法律没有规定监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建设单位主动去建设管理部门注销监理单位工程师的登记。
关于第四项诉讼请求,该损失并非必然发生的,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2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能超过3项工程项目。该文件实际上暗含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不超过3个项目做监理工程的意思,在本案中即使财贸公司为王子山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但并不影响其同时在其他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总工程师,因此财贸公司第四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项目,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协议没有约定财贸公司同意继续担任王子山公司项目的鉴定工程师,法律也没有规定原监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该费用。
财贸公司请求30500元每月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如前所述,占用费并非必然发生的,其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监理合同解除后,双方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该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即使产生占用使用费,该损失应由财贸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发生的损失,我方认为占用使用费的直接损失是财贸公司直接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工资,财贸公司未提供该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财贸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2017年7月20日,王子山公司(委托人、甲方)与财贸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了《南湖国旅王子山洲际酒店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监理服务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南湖国旅王子山假日度假酒店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8年12月3日,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含监理)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双方对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含监理)费用进行了补充约定。2020年12月23日,王子山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财贸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南湖国旅王子山洲际酒店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合同解除协议》,就解除《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事宜达成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自《监理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根据本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实际工作情况,至12月27日止,甲乙双方确认未支付项目管理及监理费用为85万元(已扣除伙食费等其他费用),乙方收到款项后,2天内开具足额的发票。协议签订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0%,超出该日期,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总额3‰的滞纳金。
花都区住房和建设局已经颁发了王子山酒店B栋、C栋、D栋外墙翻新工程及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西坑村王子山森林公园内的自编酒店A栋及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分别为440114xxxx0101、440114xxxx0101)。上述两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监理单位均是财贸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均为曾铮。
诉讼中,王子山公司称其同意财贸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告知王子山公司尽快与财贸公司共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王子山公司释明不及时办理的法律后果,王子山公司表示知悉该法律后果。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王子山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财贸公司提交粤建监协〔2015〕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拟证明根据行业协会的计费规则,监理费用构成中“高级职称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的费用为每月30500元,可以反映财贸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被规划系统锁定导致无法对外派驻给财贸公司造成的损失标准。王子山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上述通知中显示,高级职称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基本费用为每月30500元每人。
财贸公司陈述因王子山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用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是总监理工程师曾铮被规划部门锁定,无法接受另一个工程的损失,财贸公司需要向曾铮支付费用,且因为系统锁定了曾铮作为案涉工程的工程师,若案涉工程出现问题,行政部门第一时间会向其追责。
另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4日向曾铮颁发了建筑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财贸公司提交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财贸公司从2015年3月开始至2021年6月为曾铮缴纳社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财贸公司与王子山公司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在2020年12月23日签订了《南湖国旅王子山洲际酒店工程项目管理(含监理)合同解除协议》,就解除《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子山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财贸公司支付未付的监理费用,且王子山公司同意向财贸公司支付监理费用85万元,因此,财贸公司请求王子山公司向其支付监理费用8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及时办理(编号为:440114xxxx0101、440114xxxx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王子山公司的后合同义务,且王子山公司同意办理该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财贸公司请求王子山公司办理编号为:440114xxxx0101、440114xxxx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该施工许可证中财贸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及注销财贸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的登记,本院予以支持。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曾铮因案涉工程被规划部门锁定,曾铮不能对其他工程进行监理工作,财贸公司确有损失。关于王子山公司应当赔偿的实际损失,财贸公司提交了粤建监协〔2015〕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即行业标准,同时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1.5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因此,王子山公司应当赔偿财贸公司的损失以行业标准确定的30500元/月的三分之一即每月10166.67元为宜。财贸公司请求王子山公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办妥注销变更手续之日按照每月10166.67元的标准向其赔偿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财贸公司请求的逾期支付监理费的滞纳金,虽双方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总额3‰的滞纳金,但违约金是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是双方对违约损失的预估,违约金要与违约程度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匹配,财贸公司认为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因曾铮被住建部门锁定的损失,如上所述,本院已对该损失予以支持,故结合本案王子山公司的违约程度、财贸公司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等,本院将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调整为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即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30日以42.5万元为基数,2021年3月3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财贸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及监理费85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30日以42.5万元为基数,2021年3月3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协助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440114xxxx0101、440114xxxx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该两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登记及注销总监理工程师曾铮的登记;
三、被告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赔偿逾期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办妥注销变更手续之日按照每月10166.67元的标准计付损失;
四、驳回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3元,由原告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由被告广东王子山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一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诗琪
书 记 员 孙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