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民辖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凡,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溪隆溪工业区隆溪路10号金汇科技园B108。
法定代表人:方立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8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郭南平上诉称:一、原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归还汽车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交付义务,即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系基于股权转让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二、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南平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三、即使本案属于侵权案件,应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为宜。从便利法院审理及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由***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合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本案中,案涉粤S×××××车辆登记在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车辆,属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街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为股权纠纷,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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