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终7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溪隆溪工业区隆溪路10号金汇科技园B108。
法定代表人:方立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凡,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安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