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6438号
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第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01066E。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跃,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7C。
法定代表人:方某1。
被告: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远洋城天祺花园13、14、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84ER8Q。
法定代表人: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2元(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何颖珊
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