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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6438号
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第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01066E。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跃,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7C。
法定代表人:方某1。
被告: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远洋城天祺花园13、14、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84ER8Q。
法定代表人: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广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2元(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海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丹妮
人民陪审员  何颖珊
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