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02民初1872号
原告:太原广智通信设备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965333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现住朔城区自来水小区2栋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南杨木村136号。(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民福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2818380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广智通信设备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广智通信设备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32元,减半收取28066元,由原告太原广智通信设备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