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终字第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代理人范春晖,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广智通信设备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太原广智通信设备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要求撤销已在小店区作出的(2014)小商初字211号民事判决,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梁锡文
审判员刘补年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