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执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民基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安华新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民基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安华新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四月二日做出(2017)晋09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安华新农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安华新农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安华新农实业有限公司201748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文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