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6民初59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勇,男,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丽,女,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亨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龙湾家园一号楼2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福林,男,总经理。
被告:刘福林,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上诉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鹏,男,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17号2幢20层2017室。
法定代表人:傅垣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西亨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福林、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640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75元,退还原告原告***。
审判员 王 梅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