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926民初2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通顺街59号。
被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义牒镇。
被告:刘玉平,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周口市西花县城关镇。
第三人: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17号2幢20层2017室。
法定代表人:傅垣洪。
原告***诉被告***、刘玉平、第三人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玉平、第三人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梅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