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7民初130号
原告:宝兴县创美广告制作部,住所地:穆坪镇两河口村夹金山路3号附69号。
经营者:***,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双河镇报恩寺村4组24号。
被告: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17号2幢20层20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兴县创美广告制作部与被告山西大地民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宝兴县创美广告制作部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兴县创美广告制作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兴县创美广告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0元,由宝兴县创美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