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终4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2009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母亲。
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龙源路**。
法定代表人:兰柏林,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妍,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冷,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黑河市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4.33元(已收取6,339.33元),减半收取3,192.17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张可秋
审判员 梁天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敬爽
书记员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