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旭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835号
原告: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下沟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4764C。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元,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城北滨河东路馨怡家园2号楼A座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76704267M。
法定代表人:刘官福,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葛 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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