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日集团有限公司

***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下沟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4764C。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洁,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滨河东路馨怡家园2号楼A座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76704267M。
法定代表人:刘官福,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辽0204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43382.40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22)辽0204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2022年3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143382.4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143382.4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