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89号
申请人: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下沟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4764C。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洁,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滨河东路馨怡家园2号楼A座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76704267M。
法定代表人:刘官福,经理。
原告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43382.40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43382.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