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日集团有限公司

***日集团有限公司与**、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城北滨河东***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晋能清洁能源光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B***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保德县新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财政局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保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第一期6.5MWP项目工程发包、承包、施工主体及交付使用事实清楚。重审中应进一步查明**主张的增加工程量造价为37.049万元是否包含在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如有增加工程,应查明有无变更设计、报价单、相应票据、签证确认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根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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