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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某某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6373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迎宾社区北京路北侧为民服务中心B座16层。
主要负责人:康自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有,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阿克苏旺源果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温州路北侧16号阿克苏联佳果品有限公司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单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克苏旺源果果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称双方私下达成了和解意见,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