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阿克苏旺源果果品有限公司、某某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8135号
原告:阿克苏旺源果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温州路北侧16号阿克苏联佳果品有限公司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单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旺源果果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旺源果果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旺源果果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文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