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5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35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吉,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开庭传票上仅显示应到时间为2019年,未显示具体的月日及时间,上诉人未能按期出庭参加庭审。故原审法院缺席审理本案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任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