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2240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吉,董事长。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