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2473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告: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一致,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铁保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