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13号
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霄,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润杰,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智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12649024.44元的存款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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