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西安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13号
 
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霄,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润杰,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智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12649024.44元的存款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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