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睿达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21民初1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豪睿达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平高南门对面门面房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MABF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平阳南路29号九丰科技园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7P6G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豪睿达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河南豪睿达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豫0421财保2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城支行账号为1405********的账户,冻结限额1996112.96元。2024年1月11日,河南豪睿达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并请求解除对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豪睿达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通号工程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城支行账号为1405********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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