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82执711号
***、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雄劳人仲案字[2023]44号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偿还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东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23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结案处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3)粤0282执711号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送达文件
名称和件数
结案通知书一份
受送达人
***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签
名或**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注:(1)受送达人收到所送达诉讼文书后,须在回证上签收,并将本证即寄回本院执行局(地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邮编:512400)。
(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在备注栏注明拒收原因,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所在地,由有关人员签名或**后,即视为送达。
(3)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