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楚信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897号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58号2幢1楼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56057145F。

法定代表人:张金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53715605A。

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8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8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