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897号之一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58号2幢1楼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56057145F。
法定代表人:张金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53715605A。
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董事长。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92元,减半收取计15946元,由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公章)
书记员丁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