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3297号
原告: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祥,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林,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亿展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5284号裁决书。亿展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133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亿展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13377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1337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秦纳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