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4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祥,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0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亿展公司无需向***支付:1.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19027.59元;2.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62.07元。事实与理由:1.***的月工资标准是2800元,不是3000元。***主张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只是提交了银行流水和社保缴纳权益证明,属于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员工异动单和工资条都可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是2800元,固定构成包括:基本工资2120元、绩效工资140元、综合补贴540元、司龄补贴20元,另外还可能有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仲裁裁决书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也是2800元。2.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亿展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28日到期,自2019年5月份开始,亿展公司多次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不续签,亿展公司迫不得已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邮政EMS向其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11月15日前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其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且在多次电话沟通的情况下依然不办理合同续签手续,所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归咎于***。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1年,其申请仲裁时间是2020年9月16日,超过仲裁时效,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仲裁裁决也是如是认为的。鉴于此,亿展公司不应也不同意支付***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8862.07元。一审法院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3.亿展公司不应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027.59。2020年开始,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愈加严重,所以***自2020年1月25日起未到项目上班,亿展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其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岗协议均被其拒绝。在此期间,***客观上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但是一审法院仅依据录音内容就认定应该支付疫情待岗期间的全部工资,忽视了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提供正常劳动这两个根本前提。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认可亿展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根据***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其月工资标准是3400元到3500元之间,一审认定***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认同此标准。2.亿展公司曾通知***去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待遇和工作地点方面没有谈好,因此劳动合同没有续签,亿展公司告知其回去等通知。后来亿展公司发来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说因***原因没有续签成,对此***不认同。3.疫情期间***还在上班,公司领导找其谈话说疫情比较严重让其回去,***询问说工资如何发放,领导说工资照发,肯定是全额发放,通过电话沟通,***最终同意了回家待岗,由于疫情好几个月没有上班,到发工资的时候亿展公司就没有给***发放,就此其提交了录音和照片证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亿展公司向***支付:1.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9月4日工资差额21397.18元;2.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4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329.28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329.28元;4.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3日法定节假日、超时、休息日加班费5333.32元;5.亿展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8月***入职亿展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空调工工作,工作地点为“美院项目处”,执行标准工时制。双方针对以下情况各执一词:
一、劳动合同续签情况。
亿展公司提举了《劳动合同变更书》,显示甲方为亿展公司,乙方为***。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做如下变更:1、双方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从2016年5月28日变更为2019年5月27日。2、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和相关条款保持不变。本变更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落款处显示加盖亿展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乙方落款处显示***签字字样,落款时间均为2016年5月28日。***仅认可落款处其签字的真实性,但对内容不认可,当时签字时只写了项目到期调换工作,并表示其手中并没有变更书,签字后被公司收回。亿展公司则表示双方各执一份。
***主张亿展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向其支付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4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亿展公司则表示未续签的原因在于***,2019年11月12日其公司向***发出续签通知,通知其2019年11月15日到公司续签合同,其已收到通知,但没有按照要求的时间来公司续签,即使其15日赶不过来,之后也可以到公司续签,但***没有来,责任在其本人;亿展公司另主张,2019年11月12日之前其公司通过电话、口头方式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但未留存书面证据。亿展公司就此提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EMS快递单及查询记录。显示亿展公司向***邮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我们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过期(期限2016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从2019年5月份开始项目通知您续签劳动合同,但您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续签劳动合同。现我公司通知您于2019年11月15日前到我公司按我公司要求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若2019年11月15日仍未续签,则视为您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该快递于2019年11月13日签收。***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公司向其邮寄通知书之前一个月左右,其去过一次公司,公司让其等通知去公司取劳动合同,其收到通知之后感觉被公司骗了,故收到通知之后未再去公司。***另表示其收到通知之前,亿展公司并未通知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二、工资情况。
双方均确认,亿展公司每月15日向***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工资,但就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亿展公司主张为2800元。***就其主张提举了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3月17日实发2536.82元、2020年2月18日实发3263.72元,2020年1月15日实发2626.82元、2019年12月12日实发2656.82元、2019年11月14日实发2960.27元、2019年10月15日实发2916.82元、2019年9月12日实发2466.82元。亿展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确认最后一笔工资于2020年3月17日发放,对应的是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的工资,***表示该笔工资存在200元的差额,亿展公司表示该笔工资系按照税前2800元的标准核算。经本院释明,亿展公司表示全员没有工资条,只能查到***最后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因时间久远,对前述每一笔实发工资对应的应发工资数额无法提供。另查,***提举的、亿展公司认可真实性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显示,亿展公司给***缴纳了201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社会保险个人应负担费用为平均每月389.37元,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个人应负担费用为平均每月402.20元。
***主张其工作至2020年2月14日,亿展公司则主张其工作至2020年2月13日。***主张2020年2月10日亿展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某通知其待岗期间公司会全额发工资,其才同意待岗;2020年5月31日曹某打电话通知其称可以正常上班了、学校可以正常出入了,其同意上班;2020年6月3日亿展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通知将其调到位于河北燕郊的燕城监狱工作,其不同意拒绝了。***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
1.微信对话记录截图。***表示为其他同事向其发送的截图,未出示原始载体。显示“XX工作群(49人)”中1月31日“XX”发信称“再次重申,所有班组通知所有外地人员,等学校通知返京,因特殊时期工资正常发放……@曹某……请将信息逐一电话通知到所有员工”。亿展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2.微信对话记录。***出示了该证据的原始载体。显示2020年3月25日多人对未发放工资情况发表意见,“XX”发信称“公司反馈消息是等大家返岗之后,给大家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020年3月31日“XX”发信称“@所有人。通知:关于近期美院员工工资发放事宜,公司人事部拟定2020年4月1日,给予工资发放的统一方案及标准!届时,请大家关注群消息!”亿展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3.录音。(1)***主张为2020年2月10日其与亿展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某之间的对话,显示“曹:***,刚才我给牛某打电话了,他说他可以上,那你就别上了行吧。王:下个班吧,我在上一个班行吗?曹:下个班,行。……其实我跟你说是这样,上跟不上是一样。他如果说按今天给你算,你来也白来,真的你还不如,上边从今天决定了,让牛某从今天上这四个班,你来了你自己记上了,他不给你报是吧,那不一样吗是吧?王:他不给我报我再找他,我不要倒休就要工资完了,一分不多要一分不少要。曹:工资肯定给你,你老不相信这个,工资肯定给你。不是说你不来上班就不给你工资。都这么说的,都给工资。王:都给关键是怎么给呀。曹:肯定不是给你。王:现在你就是给工资百分之百给你,现在又说了,国家规定给百分之七十,不都傻眼了也不违法呀。曹:你别忘了这么多人,国家十几亿人口在外上班,说给百分之七十肯定有百分之一百二不干的,你知道吧。王:人家说放假的给百分之七十这也没毛病,现在关键是我能上班。曹:不是你能上,现在是公司不让你上了,就要给你全额工资对吧。你这是这个弯你转不过来。王:我不是我转不过这个弯来,我知道这个事我不是不相信你,我是不相信公司,什么事都办的出来。曹:到那时候如果你多上一天也不多给算,然后就从今天开始给你开全额工资,人家说以前的给你算倒休以后的算你白上。……曹:不是,你就是现在你一个班不上,该你全勤给全勤,该给你工资给你工资好吗。王:关键不是我不相信你曹工,这公司什么样你不了解,你刚来这么两天。……曹:行,那这样,***,我把你这情况跟公司跟经理说一下,看他怎么说行吧。王:行,嗯。曹:你这特殊情况,我把你的情况再和经理说一下,看他怎么说,这个确实和别人不太一样,但是你虽然没签合同怎么的,但是你上班是一样的,比如说上班补班,现在就是说来的给倒休,不来的给工资,这是国家规定的不是公司说的了的。王:国家规定在家待业的允许这期间发百分之七十或八十对不对呀。曹:不是,你这想的太多了啊,不可能,你想多了,不可能给你发百分之七十或八十,你知道吧,行,这样吧。……”(2)***主张为2020年2月10日其与亿展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某之间的对话,显示“曹:***,刚才你这事我和经理说了,经理告诉你放心,工资你一分少不了,你就在家该干啥干啥完了。王:嗯,好。曹:我跟他说了,你放心吧,没事。……不是,就是说,开始我就说有人上,经理说有些事你太较真,你别较真,你听公司安排,让你休息你就休息听安排。……王:我就怕到时候不给钱。曹:凭什么不给钱呀。王:是呀,既然经理说了,公司也同意了,你这就说了都保证了,那我就歇吧,公司安排谁上班谁上班就完了。曹:对,你就别管公司的事了,学校这事了,就是让你休息你就休息,你就别来了就完了……”亿展公司表示***在职期间,曹某是其公司在中央美院项目的项目主管,但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经本院释明,亿展公司表示对录音中曹某的声音真伪不申请司法鉴定。
三、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2020年9月3日亿展公司向***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28日到期,自2019年5月份开始,公司通过项目让您续签劳动合同,但您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邮政EMS向您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鉴于您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在公司多次电话沟通的情况下依然不到公司办理合同续签手续,现正式通知您,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您终止劳动关系。请您于2020年9月4日前早9:00-晚18:00务必到公司总部办理离职手续。……”。***主张亿展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表示亿展公司称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没有给其劳动合同,只给了其一个通知把责任推给其,其一直工作到疫情前,此后公司让其待岗,不发工资其去索要,公司就给其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均确认***在项目上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地点与工作地点不一致。***就其主张提举了录音若干,其中:(1)***主张系2020年3月25日其与区域经理卜某的录音显示“……卜:***你现在上班了吗?王:没上班,现在不是昨天才统计的住址,在北京十四天以内准备上班。卜:前些日子没让进是吗?王:前段时间我在那边上班了,上了几个班。卜:你那已经上了是吧。王:不是,我春节来了,在那上了几个班,半个月。卜:就在美院呀。王:对,但后期不是他们完全封闭那种。卜:就是不让出去。王:对,我说一段时间要让我住两三月要,没准我住不了,前半个月开会我没留下。卜:前两天我去公司开会去,问我就上回你去了要合同的事,你跟他们要合同来是吧。王:嗯,是,那天你不是也在吗?卜:对,我没在心里去,就是要之前的那些合同是吧。王:嗯,她没给我。卜:没给你呀。王:嗯,完了之后她说行,你等着吧。过几天找到之后给你,能找到哪年的给你哪年的,我说行,我这等着半个多月。卜:一直没给你,没给你回信呀。王:我给你说,我正想那两天问问呢,也差不多了,就给我发一个通知,说我不签合同是我个人原因,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想行我也没有再去公司,他既然这么说,真要那什么我就想辙吧。卜:那你现在合同没签呢是吧,到期了是吧。王:没有。这不一直也没跟我签吗。卜:那你要拿合同干什么呀,有这个合同不就够了吗,在你那再签是不是就签无固定期合同了。王:我没有合同什么也没有。卜:他们最近一期的也没有给你是吗?王:没有给我说是要签我以前的保险都没有给补齐,那天我查了下。……卜:那天我去了那总监说你跟***不错老领导了,你问问他怎么回事不签合同,该怎么问怎么问吧,这倒无所谓,那也得听听人家有没有想法让人家说话。王:可别说我不签我都这么些年了。卜:我就说签不签跟你有没有没关系,签了你拿着总比没有好,对吧。他是不是找不到了,换这么多人了,不行重签一个按原来日期。王:找不到也得跟我说呀,现在给我来了一个这个,一下就有矛盾了,说我各种理由拒绝。卜:他给你发了这么个东西。王:对。……”亿展公司表示卜某是其公司的区域经理,但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经本院释明,亿展公司表示对录音中卜某的声音真伪不申请司法鉴定。亿展公司则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终止,表示***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其单位已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本院释明,***表示其在本案中坚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加班情况。
***的工作内容是中央空调运行维修,2019年1月1日起***的工作模式为上24小时休72小时。***表示上24小时班的期间如没有工作任务可以休息,值班室有床,其每班休息时间为6小时左右,其余均为其工作时间;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具体哪天记不住了,4个人轮班,法定节假日轮到谁的班谁上。***就其主张提举了值班表、假期值班表,表示均为照片及复印件。亿展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没有故障时不需要修理就没有事,***每班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没有安排其法定节假日加班。
2020年9月16日***以要求亿展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定节假日、超时、休息日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9745号裁决书,裁决:一、亿展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千四百二十四元六角二分;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一节。首先,针对***的工资标准,亿展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的工资标准、以及***提起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未就此提举证据,且在本院释明后表示无法提供案涉期间工资条以查明***的工资核算情况,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鉴此,一审法院另结合***举证中显示的工资实发情况、社会保险个人负担费用情况,采纳***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进而,对于***提举的录音证据,亿展公司不认可是曹某、卜某的声音,但经本院释明后,亿展公司仍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则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故对***提举的录音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录音内容显示在***明确要求上岗的情况下,项目主管曹某表示已安排其他人上岗,且多次表示***无需上岗且工资全额发放,并告知***其情况特殊,经理也作出相同的承诺。鉴此,亿展公司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支付未提供劳动条件期间的工资。综上,经核算,亿展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027.59元。另,2020年9月3日亿展公司向***送达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要求亿展公司支付2020年9月4日当日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劳动合同变更书》落款处载有***的签字,***虽不认可内容,但未就其主张提举证据以推翻现有证据显示内容,故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的真实性。2019年5月27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亿展公司未与***续签劳动合同,亦未举证证明2019年11月13日之前曾通知***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的原因在于***一方,故应按照***的主张向其支付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62.07元。2019年11月13日亿展公司已向***送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未举证证明此后未续签的原因可归责于亿展公司,故其要求亿展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9月4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019年11月13日亿展公司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后,***拒不签订,2020年9月3日亿展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情形,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坚持在本案中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其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执行上24小时休72小时的工作模式,亿展公司在值班室安排床位可供休息,双方均确认上24小时期间可以休息,***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故其要求亿展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3日法定节假日、超时、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期间工资差额19027.59元;二、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62.07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亿展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为:证据1.2017年2月22日员工异动单。显示日期为2017年2月22日,姓名为***,变动前工资金额为2700元,变动后工资为2800元,另备注技术工资100元,最下方有“***”字样签名。证据2.2019年全年工资发放明细表。显示2019年各月份***工资金额和组成情况,其中工资标准为2800元,各月另有法定加班工资、夜间值班工资、病事假扣款、防暑降温费等增减项。该表无签字或盖章。证据1和2均证明,***月工资标准是2800元,工资明细表中所载,实发工资金额与***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是对得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上面的签字应该是***的,但是其本人没有见过这张单子,不记得何时签过,并主张其在2017年后涨过工资,亿展公司告知其“扣完保险能到3000多元”。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一审时亿展公司说过***没有工资条,从来没有让其看过工资条。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从形式上看具有真实性,但因其形成于2017年,而***主张其2017年后涨过工资,故该证据对于证明***2020年工资标准欠缺证明效力。证据2在形式上为打印件,无签名和盖章,***不认可其真实性,且亿展公司在一审期间主张没有员工的工资表,该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亦缺乏合理性。故本院对该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就***的工资标准问题,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亿展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于***的工资标准予以证明。现据亿展公司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诉期间的工资标准,该公司主张应发工资超过2800元的部分为法定加班工资、夜间值班工资、防暑降温费等,但相应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结合***举证中其工资实发情况、社会保险个人负担费用情况来看,一审法院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其次,就工资差额问题,根据***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亿展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曹某、区域经理卜某在***多次要求上班的情况下,告知其无需上班、承诺全额支付其工资,并已取得公司经理同意。本院认为,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亿展公司对此录音证据并未申请司法鉴定,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录音内容,可认定亿展公司同意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支付未提供劳动条件期间的工资。故一审法院经核算后,认定亿展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027.5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就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亿展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主张双方曾就续签劳动合同的待遇、工作地点进行协商,但存在争议,故未续签。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无过错责任。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续签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缔约磋商的权利,亿展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经核算,认定亿展公司应按照***的主张向其支付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62.0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丽蕊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朱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愉佯
书 记 员 余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