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林,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益达物业有限公司领班,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08民初48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展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京0108民初48247号民事判决,判决亿展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 000元,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亿展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并未进行审慎审查及分析,就草率作出不予采纳的结论,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亿展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聚众要挟妨害工作秩序及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2020年3月27日聚集在中央美术学院项目上闹事,中央美院后勤基地处已出具处理意见,亦定性为“已造成干扰学校疫情防控及工作秩序的事实,不仅影响了学校声誉、也对亿展物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原审认定***不存在聚众闹事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审中,亿展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央美术学院基建后勤处向亿展资产公司出具的“关于2020年3月27日物业员工聚集事件处理的有关要求”书面证据,用以证明***存在聚众闹事行为,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恶劣影响,亿展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与其他员工的聚集行为系因向亿展公司讨要拖欠的工资未获答复而引起,亿展公司提交的前述书面证据仅可证明***前往工作地点询问拖欠工资情况,且经学院相关人员沟通劝说后自行离去,并不足以证明***存在聚众闹事的情形,原审认定亿展公司以聚众闹事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约,并无不当。本案再审审查中,亿展公司未就***的聚集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一步举证,亦未就其辞退***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亿展公司的主张缺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海艳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侯 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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