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申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祥,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寒,女,1998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法务专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08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展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撤销(2021)京0108民初9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审未对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审慎审查及分析即草率作出判决,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我方企业规则制度明确规定“聚众要挟妨害工作秩序”及“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500元以上者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行为”。现我方证据足以证明***之行为已经构成聚众要挟妨害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综上,请求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其申请再审事由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原审审理中,亿展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2020年3月27日物业员工聚集事件处理的有关要求”的书面证据以证明***之行为构成聚众要挟妨害工作秩序,但该证据仅可证明***等人前往工作地点讨要拖欠工资情况及经学院相关人员沟通劝说后自行离去,并不足以推出***等人存在聚众闹事的情形。***在与公司沟通未获答复情况下,同其他几名同事索要拖欠的工资之行为,符合常理和情理,且在他人劝说下自行离去,不应当认定为“聚众要挟妨害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再审审查阶段,亿展公司未就其申请再审事由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罗海艳
审  判  员   侯 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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