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利,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南竺园一区己3号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1759148U。
法定代表人:成燕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娥,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天物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0113民初1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对(2022)京0113民初11677号案件进行再审。我方与利天物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合同主体是天竺村委会,利天物业公司应该起诉天竺村委会,不应当起诉我方。原审庭审笔录与庭审实际说的有出入,第一,关于利天物业公司是否在涉案小区提供服务,我方一直没有认可,事实是天竺村委会给我方提供的供热服务;第二,我方没有说过16.5元供暖收费标准过高,事实是利天物业公司没给我方供暖,对于16.5元供暖费高与低与我方没有关系;第三,我方没有说过“村委会已经代表村民,我联系了村委会的书记,书记正在督办”,我方原话是“顺义区委办公室及12345在给我们督办这件事”。之前利天物业公司以相同的理由、相同的证据起诉过我方,之后撤诉了,但是又重新起诉,然后还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审中利天物业公司说我方交过一年的钱,但是关于这个原审没有调查,实际上我方从2015年入住到现在都没有交过供暖费,之前的供暖费谁交的我方不知道。关于利天物业公司的供暖招投标信息原审没有查清楚,要求本次审查清楚。
被申请人利天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本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原审都提出过,而且相应事实原审都已经查清。我方是与村委会合法签订的合同,村委会没有相关的供暖设备,实际就是我方负责供暖,申请人作为供暖使用者、房屋使用者,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关于申请人提到福利待遇问题,跟本案没有关系,这是他们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并且,双方就供热合同纠纷之前已经有了生效判决,事实已经确认过,只是申请人没有交相应的供暖费用,如果福利待遇村委会没有支付,就应当由实际使用者进行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庭审笔录及通话录音均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且非因申请人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经查阅原审卷宗材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结论妥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蕾
审判员 李永芝
审判员 魏 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