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3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南竺园一区己3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艳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2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法官助理 高 莹
书 记 员 崔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