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129号之一
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四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170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被告:***,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室,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然(***之子),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号,身份号码×××。
被告:**,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号,身份号码×××。
第三人: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南竺园一区己3号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175914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以及第三人北京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