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5253号
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9元,由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小凤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