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69号
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1号F3栋。
法定代表人: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尹杰,上海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7号A幢。
法定代表人:张所海。
原告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进入破产程序,而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鉴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基层法院审理范围,同时本案被告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孙 伟
审判员 龚 震
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礼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