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财保44号
申请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学柱,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花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花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2019年9月19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花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