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NH5EX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5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6#楼19层2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5310062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通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航公司)、福建中闽宏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2)粤0705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通港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清法院)管辖。事实理由:本案中,***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的伤情与提供劳务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证据可以显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无法确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根据***提供的证据与诉讼法律关系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本案诉讼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行为地做出的受理案件管辖,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起诉通港公司、二航公司、中闽公司,从起诉状所列二航公司、中闽公司的住址及通港公司经过查询工商资料显示的住址均在不同的地区,包括福建省福清市、湖北省武汉市、福州市晋安区,均不在江门市新会区,通港公司认为新会法院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侵权行为地是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8月1日,中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通港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一、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5月14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工作岗位为水电,岗位职责为电工,工作地点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2020年8月19日早上,受台风的影响,二航公司领导到工地宿舍叫***及其工友起床转移到安全区域。在转移的过程中,***刚抬起左脚进入二航公司安排的安全区域一楼,因台风天的风力较大导致不锈钢大门突然往外推开砸向***的左脚,当天早上10时53分被送往江门市新会区××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远端、趾骨近端骨折以及左足第4跖趾关节脱位,住院治疗7天,2020年8月26日出院。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为江门市新会区,因此,新会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航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意见。 中闽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通港公司、二航公司、中闽公司向***赔偿误工费3218.39元、护理费2413.79元、交通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定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100514元;2.中闽公司向***支付受伤住院期间被扣的工资5057.47元;3、通港公司、二航公司、中闽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新会法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为江门市新会区,新会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通港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新会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通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以其在劳动过程中因台风受损伤为由,起诉请求用人单位通港公司及关联单位二航公司、中闽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5273.65元。根据***提供的证据,***与通港公司于2020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9日在劳动中受伤。现***以涉案工伤事故同时兼具侵权性质为由,提起本案民事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维护合法权益,而非另行提起本案侵权诉讼。对***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5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