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因与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长春龙嘉国际机场机场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元,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凯撒花园二区1栋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梁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博,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