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1094号
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凯撒花园二区1栋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梁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
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剑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