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1363号
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凯撒花园二区1栋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梁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剑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被告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工程项目责任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未尽事宜参照主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即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给原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姜世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