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077号之一
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胡维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滢,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6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于七日内交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自收到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上述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