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416号
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9号楼1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2PWEC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凯撒花园二区1栋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8683681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风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拓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