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502民初1713号
原告:本钢高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转山路雅士居公寓(原本钢党校)。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通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路54栋9层1**。
法定代表人:***,公司财会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钢高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通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钢高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本溪通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374.2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904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设备及器材;5、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3日,被告通过投标方式获得“计控中心(板材、北营区域)一二级电能计量点联网维修工程”的施工权。原告与被告于当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49680元;承包范围为完成质计中心二级量用电设备数据采集入网,采集站分布在板材、北营厂区、矿区各个区域;合同工期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7月5日以及结算事宜。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案涉工程,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被告于2022年6月停止施工,并于2022年6月25日向原告发送《〈电能计量点联网维修工程〉的联系确认函》,告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为了工程进度能顺利进行,于2022年6月末,分别与另外两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继续工程施工,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该工程尚未完工。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延误,合同解除后,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器材,拒不返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工程逾期损失250374.2元,及违约金44904元,并返还占用设备器材。综上所述,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非法占用原告器材拒不返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不成立,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案涉工程,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明显与事实不符。本案虽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是实际是被告提供所有施工物料,对现场施工安排指挥,为原告出车运输物料(原告车辆无法进入厂区),联系审批更换电表手续,原告只是出劳务获取劳务费,被告支付劳务报酬,表现形式符合劳务合同关系。延误工期全都是因为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一是车辆入厂问题,被告车辆入不了厂,原告出车配合经常出现半途挪用车辆,造成施工无法继续进行;二是更换电表需要原告提供审批手续,“安全生产准入证”“安全告知书”,原告没有提供无法施工;三是更换电表原告必须联系安排停电,原告协调人员经常不在现场跟踪,申请停电手续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合同第九条权利义务明确甲方(原告)“派专人负责现场工程进度、并协调有关事宜,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协调好更换电表审批手续和施工车辆入厂,应承担施工延误的一切后果责任。2022年6月13日被告依据合同第9条第6款“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向原告提出延期申请要求顺延工期,2022年6月22日原告不但没有顺延工期,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原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诉称“被告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事实及证据,诉求赔偿事实理由不成立,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原告诉求歪曲本案事实,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违约在先,把违约责任强加在被告头上明显错误。2022年6月22日是原告单方提出的“终止合同协议”,2022年6月28日双方协商会议原告承认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有被告提交协商会议录音为证,**是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协议”,歪曲事实诉称是被告终止协议,被告2022年6月22日收到原告“终止合同协议”后,2022年6月25日向原告发送《电能计量点联网维修工程的联系确认函》是告知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向原告提出的4点要求,并不是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诉求歪曲本案事实,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违约在先,把违约责任强加在被告头上明显错误。
三、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诉求赔偿各项损失及违约金,返还占用设备器材没有任何事实证据,首先是原告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在未经被告同意,施工款项也未结算,合同也未有解除的情况下,2022年6月27日又与“辽***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施工合同,并已开始施工,明显存在严重违约,并且以被告非法扣押施工器材为名,要挟被告必须交给原告器材,被告在无奈情况下2022年6月28日全部将施工器材移交给原告(交接明细表),在板材机旁库房的器材一并移交原告,不存在被告占有的施工器材的事实。依据《民法典》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又将工程转包他人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合同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不应当得到支持,对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诉求歪曲本案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人(甲方):本钢高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本溪通泰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遵循平等、公开、**和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计控中心(板材、北营区域)一二级电能计量点联网维修工程
2.工程地点:本钢
3.施工单位性质:一般纳税人
4.承包范围:完成质计中心二级量用电设备数据采集入网,采集站分布在板材、北营厂区、矿区各个区域。具体范围及内容详见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以及招标文件的工程量单)
5.发包方式:招标
二、合同工期:2022年5月25日-2022年7月5日
三、合同价格:
总费用控制在合同额内
1.金额(大写):壹拾肆万玖千***拾元整(人民币)(不含税)
2.金额(小写):¥149680元(不含税)采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本钢现行计价规则规定的定额及取费标准。
四、材料及设备备件
1.材料供应:
本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如需由乙方提供,则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保证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其产品必须提供“检验证明和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附件和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要求。严禁以次充好,以旧代新、以假乱真。
五、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1施工中采用的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且以甲方提供的厂内技术标准为主。
本合同中可能未包含全部标准,乙方采用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
(1)甲方提供的图纸、规程、标准及其它技术资料等。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6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6
(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5)《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31-2007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1.2工程质量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经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一经发现,乙方应当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竣工验收与决(结)算
1.竣工验收
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两份。
1.2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付款与决(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持合同和竣工验收单办理决算手续。
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付款及结算。
2.3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所承担的各个作业区域设备安装、敷设的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付款及结算: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扣除考核款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3个月付款,乙方接受银行承兑。
七、工程量的确认
1.乙方应在6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由甲方确定的签证部分工程,甲方予以计量;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八、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工程开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防火防盗协议、能源协议和环境保护协议,并上报专业主管部门,若以上协议未签订,则不允许开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本钢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及本钢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乙方施工过程中引发的事故及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暴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3.事故处理
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首先自行解决自方人身及财产损失,待责任确定后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费用。
3.2甲方与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4.环境保护措施
4.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措施等项内容,详见双方签订的“环保协议”
九、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做好开工前的各项技术、物资准备工作。
1.2工程开工前2日内,由甲方提供工程所需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等书面材料。
1.3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和技术交底。
1.4派专人负责现场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签证,并协调有关事宜。
1.5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汽接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
1.6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权利义务
2.1按合同工期和质量标准,合理安全**组织施工。
2.2乙方负责保管由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负责将全部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交付给甲方。
2.4严格工程管理,遵守本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到**施工。
2.5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6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并负责安全保卫。
2.7遵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2.8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相应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9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10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2.11雇佣劳务人员数量不得大于在职职工人数的30%,特殊情况不得高于50%。
2.12乙方有购买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义务,因乙方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所发生的损失,乙方向施工人员进行赔偿。
2.13**与生产
乙方应遵守甲方**生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人员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并佩戴名签。在工作区域内,乙方应着装整齐,行为**,车辆停放等应符合厂规要求。违反规定考核200元/人次。
乙方维保范围内日常设备本体及周围区域卫生由乙方负责,不合格处甲方将提出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考核200元/处。
检修工作中的材料、备件、工器具应做到三不落地,禁止对地面造成污染、破坏,否则将考核乙方200元/次。施工中的下机物料和废弃物应按甲方要求分类处理,严禁乱堆乱放。检修后应做到三清退场,设备、系统应认真清扫,物见本色。经甲方提醒仍达不到要求,将考核乙方200元/次。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在设备、结构、建筑物上开孔或焊接临时构件,一经发现,考核200元/次。
乙方在维保区域不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造成设备、零部件、备件损坏,异物掉入、粘附造成成品损坏及二次污染的,考核200元/次(或吨)。
十、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10000+合同额/10000)元×拖期天数”计算违约金。交工时,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按该部分不达标工程的决算造价的2%承担违约金,并负责将不达标工程返修至达标。
2.节点工期的考核以甲方的处罚通知单为准,并在决算中扣除。
3.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签定后,如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工程总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
5.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乙方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愿承担甲方任何处罚。
6.除免税项目外,乙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时,涉及赔偿款的税金由责任方承担。十一、争议及解决
1.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2)
1.1***仲裁委员会仲裁。
1.2***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
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停止施工。
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减损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下列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3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实际发生损失,并支付30%的违约金。
十四、其他
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工程中含有部分特殊专业,需外委分包,应征得甲方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本工程所用进入厂区的车辆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提供办理相关资料。
5.工程结束后,甲方提供设备、材料所剩余部分,须返还给甲方,并验收。
6.合同订立时间: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7.合同订立地点:本溪
8.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但争议解决条款及保修条款除外。
9.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分交有关各单位。
另查:被告在招投标申报的施工人员名单与实际施工人员名单不符,原告根据被告招投标申报的人员名单向本钢公司申请的进出本钢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本钢公司的进出需要申请和批准,没有经过审批的人员是不允许进入的,被告的车辆是不允许进出本钢的。
再查:被告向原告提出过工程延期申请,原告与被告曾协商过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双方之间还发出了《终止合同协议》的意思表示,并最终开会协商后,双方达成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意思表示,2022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工程领料及剩余物料交接明细单,2022年6月28日,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交接明细单上写***中材料已领走,除DTO领取26个外其余全相符。被告向原告申请施工的材料,并将施工的材料放到***中和板材库中,板材库位于本钢厂区内,被告的车辆是不允许进出本钢的。
被告实际施工安装了33个DTU,安装了1个电表箱,安装了2900米电缆,安装了33个插座,安装了20个膨胀螺栓,安装了1个自攻钻螺丝。
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将剩余的工程交予它方施工,双方没有对工程进行验收,双方因为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费用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关于原告申请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为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工程承包合同》,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解除了《工程承包合同》,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374.2元的诉讼请求,因为合同总价款149680元,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款等书面材料,原告也未能提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占用设备及器材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在2022年6月28日全部将施工器材移交给原告(交接明细表),在板材机旁库房的器材一并移交原告,不存在被告占有的施工器材的事实,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手里有原告诉称的器材的证据,本院采信被告的辩称意见,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本钢高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
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
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